10.13262/j.bjsshkxy.bjshkx.210909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以公私法协动为视角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选择.未来,我国应遵循"多元救济、尊重专长""政府主导、依法实施"以及"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更多环境保护职权,充分发挥"赔偿磋商+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之功效,将"穷尽行政执法方式"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的前提条件.同时,为避免政府出现怠于履行职责之情形,应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辅之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选项,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协同化运作.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体系化构建;公私法协动
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1CFX076
2021-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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