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200811
论公共健康视野下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重新审视以保护野生动物、 保障公共健康为宗旨的中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认为其尚存在一定缺陷:立法目标单一,缺乏公共健康理念;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仅依靠名录;人工繁育种群分类缺失;对疫源疫病重监测轻防控.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做如下修改:将公共健康目标融入法律条文;依据生存状态来界定是否为野生动物;将人工繁育种群视为野生动物,分为濒危型、 保种型、 科研型、 公益型、 经济型五种类型,分类规范与保护;肯定已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检疫检验职能.
公共健康、《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生态系统、人工繁育种群
D922.68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与我国路径选择研究" 17BFX114
2020-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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