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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62/j.bjsshkxy.bjshkx.200409

贩毒人员持有毒品性质认定之举证责任探讨

引用
2015年颁行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将贩毒人员持有毒品的行为一律推定为贩卖毒品,实际上是对该类犯罪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虽有助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却难以避免侵犯人权的危险.由于毒品的特殊性,吸毒人员有大量持有的内在需求;"控制下交付""特情引诱"的运用,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举证难度;此外,中国对毒品犯罪的制裁一直采用重刑主义的立场.这些都显示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合理.在综合考量毒品犯罪侦查难度、打击毒品犯罪现实需要以及保障人权等因素的基础上,有必要严格限制推定的范围,并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推定的情形;同时,应将当事人一方排除贩卖的证明标准由"确有证据证明"降低为"有证据证明".

贩卖毒品、举证责任、特情引诱、风险刑法

D914(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专项课题"未成年犯审前人格调查制度研究"15SFB5016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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