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191001
关于修订《产品质量法》中 产品责任规则的若干思考
在质量强国和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产品质量法》 中产品责任规则的修订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销售者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将销售者的过错作为销售者生产者内部追偿的依据;其次,改革现有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将违反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出发点,就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 警示缺陷分别引入背离设计标准、 合理替代设计标准、 充分警示标准;最后,结合《民法总则》 和 《民法典侵权编(第二次审议稿)》 的相关规定,将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承认产品责任保护范围包括产品自伤和精神损害.
产品责任、产品缺陷、无过错责任、产品自伤
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中国经济转型期质量强国战略研究" 17AGL002
2019-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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