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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62/j.bjsshkxy.bjshkx.190808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问题探究——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体制度构建为目标

引用
中国现行法律规范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监护问题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缺乏对离婚后父母双方尤其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规定.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修正和完善相关规范的良好契机.各国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中国应当选择对子女的共同监护模式,同时“设置出口,出口审查”.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共同监护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权利义务,除支付抚养费、探望子女外,还应当包括对子女基本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同与子女共同生活方协商决定涉及子女的重大事务.在构建对子女共同监护权利义务的规则时,将子女与父母轮流居住的情况纳入考量.

共同监护、出口审查、轮流居住、重大事项协商、知情权、儿童最佳利益

D923.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体系视角下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8CFX075

201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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