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190211
项目式协调: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合作发生的制度逻辑
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协调活动是政府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沟通协调的制度设计一直是科层体系的短板.以B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技能劳动者项目制培训工作为例,通过研究发现:在项目委托方(中央部门)目标设定由强激励动员型向强考核规范型转变的过程中,为降低技术治理风险,承包方(地方部门)实现了将纵向动员向横向整合的转变,即引入政府内部平级部门协调运作共同实施项目.项目式协调发生的制度逻辑可分解为:项目制承包方(地方部门)保留项目资金支配权和检查验收权,确立协调主导权;向平级部门让渡项目使用激励权和过程监管权,与平级部门确立主从项目式协调关系.项目式协调为平级部门间合作探索出一条有效的制度逻辑,并可产生意外收获,形成责任分担、 政绩共享的协调运行机制,为平级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创造了条件.
项目式协调、协调主导权、让渡控制权、平级部门
D035(国家理论)
2019-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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