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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剖析与审视

引用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 《合同法》 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可独立行使请求权.当出现不可抗力、 寄递物品的自然性质、 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债务之外,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限额赔偿,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保价制度来排除其适用.

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免责事由、限额赔偿

DF52(民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6D066

2017-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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