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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62/j.bjsshkxy.bjshkx.160302

体系化视野下的埋藏物制度检视--以与无主物的关系为中心

引用
对域外埋藏物立法进行体系考察,不能当然得出埋藏物适用有主物的结论。关于埋藏物制度与无主物制度的关系,在中国立法与理论界存在“区分适用模式”“特殊转换模式”以及“先占涵盖埋藏物发现模式”三种关系模式。民法逻辑分析方法对现实经验的背离、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混淆,利己主义实践对利他主义立法的削弱,导致三种模式存在“缺乏对无主埋藏物的规制”与“难以实现利益平衡”两大漏洞。应以“埋藏性+不能判断所有人”的复合标准区分有主、无主、不能判明三种状态,框定发现后之埋藏物类型。通过精细化立法构造全新的“埋藏物规则部分覆盖无主物模式”,助益于旨在实现体系化目标的民法典编纂。

埋藏物、无主物、体系化、民法典编纂

D923.2(中国法律)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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