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150512
论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兼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4条的立法完善
发表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从立法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看,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命题引发一系列亟待澄清的追问,遗作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发表权“行使”的权能构造来看,由于积极权能上的一次性权利作用效力,发表权的“行使”同时注重积极权能上的“行”和消极权能上的“禁”两方面.发表权的“行使”既指涉作者在积极权能上以一定行为方式“行使”发表权,又涵括作者在消极权能上以请求他人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的方式“保护”发表权.法律部门应厘清遗作发表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现行法在遗作发表权“行使”和“保护”的关系处理以及行使主体的设计上存在逻辑失洽性的缺陷,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当中进一步调整、完善.
发表权、遗作、权能构造、行使、保护
D923.41(中国法律)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20048
2015-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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