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140714
论绝当规则及其适用——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三个案件为中心
本文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三个案件为中心,分析构成绝当的条件包括期限条件和行为条件.行为条件应注意区分合同的变更(续当)、合同的终止(绝当)与合同更新三个概念;提出绝当后商业信贷中适用流质契约具有道德上、经济上、法理上的正当性,同时应为双方设定相应的义务;主张绝当后当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积极协助典当行处分当物的行为构成违约;绝当后息费的收取及计算以合理期限(一个月的诉讼准备期)的合理利益为宜,双方约定绝当后当户应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典当综合费用的,典当行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同时主张,但以补偿典当行的损失为限.
绝当、流质契约、综合费用、罚息、违约责任
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FXB010
2014-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