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1401017
集资案件刑民关系的交叉与协调
民间融资事件处置结果的司法乱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刑民交叉问题缠绕不清的多棱折射.传统以“先刑后民”为主的方式已不适应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刑民关系重构的法理依据看,集资案件的刑民冲突处理应以“先民后刑”原则为主导,以“刑民并行”或“先刑后民”方式为补充.刑民执行冲突的合理协调,立基于风险本位确立集资者债务清偿的优先次序.鉴于公权力不当介入往往对刑民关系处理的社会效果产生不良影响,故引入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实为平衡集资各方利益的最优路径.
集资、刑民、交叉、协调
D915(法学各部门)
上海政法学院2012年央财专项课题2011YC3006
2014-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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