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78/j.cnki.jbjpc.20240205.001
警用电击枪的身份尴尬及其法律规范
公安民警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执法活动中面临的人身安全风险高,使用警棍、辣椒水等常规警械制服暴力行为的效果有限.已有部分地方公安机关试点使用警用电击枪处置暴力行为,但电击枪的"警用"身份在法律上尚属模糊.警用电击枪的性质应归属于非致命警械,其性能相较于现有警械武器具有快速制服与最小伤害的优势.国外对警用电击枪的法律规则主要集中于使用程序、使用条件与管理制度等方面.我国应从立法确定其警械名分,明确警用电击枪的使用条件与使用程序,在健全警用电击枪使用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规范.
执法、警务技能、警械使用、电击枪、法律规范
D631.1;D922.14(国家行政管理)
首都社会安全研究基地研究生项目CCSS2023ZSS04
2024-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