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78/j.cnki.jbjpc.20220427.002
手写电子签名证据学审视及实现原则探析
自我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手写电子签名在实践中的优势是明显的,但其证据三性与传统签名存在一定差异:合法性方面,须以功能同等原则应对手写电子签名的社会应用障碍;真实性方面,须由特定规则补偿手写电子签名技术形式的法律缺位;关联性方面,利用事前规则设置强化手写电子签名的关联性.为发挥手写电子签名的技术优势,并使之有利于相关证据的采纳,建议构建可以容纳相应规则的第三方平台,其建设应从三方面考虑:明确平台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注重多方平台的链接运用与协同联动、保障签名环节具有法律意义的唯一性.
手写电子签名、证据学、司法鉴定
D923(中国法律)
2022-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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