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78/j.cnki.jbjpc.20220613.002
司法解释路径下窝藏、包庇罪的实践立场建构
窝藏、包庇罪是独立的犯罪,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共犯限制从属性的形式特征,应以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为成立之前提.窝藏、包庇罪侵害的法益为司法机关对犯罪作出否定评价的权力,否定评价的核心在于不法与责任,因而本罪在法定刑设置上以不法与责任为要点构建了区分处罚层次,原则上只有被窝藏、包庇的人具有责任时,行为人才能成立窝藏、包庇罪的情节加重犯,否则只构成基本犯.窝藏、包庇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被窝藏、包庇的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窝藏目的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中立行为的存在,只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单独加以考察.
窝藏、包庇罪、司法解释、从属性、认识错误、目的犯
D914(法学各部门)
2022-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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