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78/j.cnki.jbjpc.20210922.001
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的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以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为切入点
关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的行刑衔接问题,理论上有质的区别说与量的区别说之争.质的区别说认为只有违反刑法规范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才能认定为刑事违法行为;量的区别说认为不同法域的规范目的相同,达到一定量的法益侵害的行政违法行为即可上升为刑事违法行为.由于《刑法》第330条与《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条的规范目的趋于一致,因此采用量的区别说具有合理性.对量的考察成为探求行刑衔接的方式,对客观不法程度和主观不法程度的考察则是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不法程度的两个量化标准.
量的区别;质的区别;规范目的;不法程度
D922.16;D924(中国法律)
202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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