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127.2014.05.008
控制下交付在洗钱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内容规定,洗钱这类犯罪案件也应当属于控制下交付适用的案件范围.通过对控制下交付在洗钱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的法理分析,提出程序正当与程序法定原则、资金安全保密原则、适用性与有价值性原则;建立实施的前提条件、主体、适用条件与对象、实施的目的与核心;进一步提出控制下交付在洗钱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实施步骤.
控制下交付、洗钱犯罪、侦查、运用
D918(法学各部门)
重庆市高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项目KJTD201301;重庆市高校物证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犯罪资金查控研究”LCFS140801.本文是以上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5-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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