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127.2006.06.001
和谐社会的构建与警察权的行使
从法律层面而言,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和谐.警察权的行使实质上就是如何处理好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利、警察权力与警察权利、警察权力与其他公共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主要体现为如何处理好执法意识与执法公正、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执法程序与执法效率、执法监督与执法保障、执法规范与执法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
和谐社会、警察权、公安执法工作
D9(法律)
山东警察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2005S01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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