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252.2016.06.011
京郊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农民在土地征收中享有知情权、征收程序参与权、获得妥善安置权、公平补偿分配权、社会保障权和发展权等一系列权利。农地征收的目的为了公益,征收主体是特定的,征收是国家的强制性行为,征收具有有偿性、权属变更性。京郊农村是在私法公平补偿理念下,创新集体土地征占地补偿及经营方式,改变单一的货币补偿的方法,加强法律制度设计,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能够获得一次性收益和长期性收益,完成北京郊区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历史任务。
征收、公平补偿、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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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5(经济法、财政法)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FXBO11;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XY-SK-11-12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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