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186.2012.04.021
外来物种入侵的民事责任构成之探讨
经过许可的有意引种行为和无意引种行为,引种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应当设立国家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基金.在未经许可的有意引种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而不适用第65条的规定;基于已建立的国家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相应的数据库,来认定该未经许可的引种行为具有违法性;在因果关系证明上,原告方只需就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外来物种、入侵、民事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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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4(中国农业经济)
北京市新农村建设研究基地2011年项目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11YJC820110
2013-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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