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9481.2022.03.005
科学与管理:环境法定义模式的反思与协调
环境法定义存在科学与管理两种取向,进而产生科学性定义模式与管理性定义模式构建与作用的可能.在内容上,现行的环境法定义可以分为环境要素类、环境举措类与基础概念类三部分,各自指向不同的定义模式.而环境法定义模式的现有分布格局难以适应法治发展的需求,客观需要转型与协调为宗旨的改革支持.应明确两种定义模式的适用情形、确立科学性为主与管理性为辅的发展趋势、推进不同定义模式之间的合理协同,弥补现有定义的缺陷、调整法律定义的取向、构建完善的评估组织,以实现体系化目标.
科学性定义、管理性定义、环境要素、环境举措、基础概念、协调
21
D920.0;B26;Q948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湖南省社科评审委课题
2022-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5-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