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3.2026
网络数据犯罪立法的三大重要问题
将"对技术工具的不法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属于手段型立法,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于网络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目的型立法方式,要挖掘有明确法益指向的具体行为类型.准确定位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才能确保立法的理性.数据法益不适合作为刑法上的独立法益,应通过刑法历来关注的个人法益,以及有具体内容且有公共危险指向的集体法益,对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予以限制性把握.在中国持续严密刑事法网以及社会高速发展不断催生多样化不法类型的趋势下,单一法典模式面临着现实压力,也存在"全而不专"的问题.应当重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价值,逐步建设具有交互性的多元法源体系.
网络犯罪、数据犯罪、手段型立法、目的型立法、分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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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2(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76
2024-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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