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4705
信托通道业务的私法构造及其规制逻辑
信托通道业务的自益信托架构,是信托制度舶入中国后发生的本土化变异,与英美民事信托的他益架构不同.其中的委托人控制和受托人免责的特征有别于传统的民事信托,但仍契合于信托法理论并展现了信托在商业领域的制度弹性.信托通道业务源于中国商业银行规避金融监管的套利冲动,是中国影子银行的初级模式.金融监管部门规制信托通道业务的重点,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国家产业政策目标落空.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对待信托通道业务的不同态度,展现了金融领域司法权和金融监管权之间的张力关系.基于司法权被动中立的特征以及金融活动的负外部性,人民法院在处理金融纠纷时应认真对待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逻辑.
通道业务、自益信托、影子银行、司法权、金融监管权
23
D912.28(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减资对债权人通知义务研究"19CFX049
2021-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1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