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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9685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逻辑

引用
国际法确立了有关跨境环评的程序性义务,但由各国参照"国际软法"来执行实体性标准.《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协定环评条款的制定仍应坚持这种基于程序主义的软法规制模式;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针对ABNJ的环评,应由国内法主导国际法规范的具体实施,且国家享有自主决策权.这种"国家主导、国家自主决策"的跨界主义方法,可扩展为国内法基于"影响导向"的域外适用;鉴于区域性海洋环评规则与全球性机制的互动关系,中国可积极推动ABNJ环评规则的渐进式发展,并逐步将环评嵌入周边区域性海洋谈判之中.

国际法、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

23

DF969(国际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18YJA820004

2021-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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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3370

11-40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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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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