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3882
"政府购买"能否实现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绩效?——基于FCE法和TOPSIS法对S省的分析
随着地方政府购买刑事法律援助实践的发展,购买成效如何、购买效果如何得到保证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议题.现行评估模式停留于政府直接供给模式下对服务商单一主体服务质量的"事后"评估,尚难实现购买机制下对地方政府购买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绩效的完整评价.从地方政府购买全流程出发,综合考量多重委托代理下"购买者—生产者—接受者"三元主体的绩效感知与表现,通过扎根理论质性分析方法及德尔菲法构建全流程、多主体的地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评估模型.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FCE)和优劣解距离法(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milarity to Ideal Solution,TOPSIS)的S省购买绩效评估结果显示:地方政府购买总体绩效尚可,呈现"基本动作"规范、"自选动作"有待加强的特点;通过"政府购买"能够实现较好的服务过程绩效、服务回应性和社会效益,但服务满意有限;地方政府的购买绩效不足为主要薄弱环节;"充分竞争"不是绩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完善购买方案、促进购买价格与市场接轨为绩效改进的首要着力点.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绩效评估、评估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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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31.2(管理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评估模型构建与应用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抗逆力视角下西部留守儿童社会工作本土化干预模式研究"
2021-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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