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18/j.jbitss1009-3370.2018.2253
通过保障对质询问权实现庭审实质化——欧美对质询问权判例的考察及启示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庭审实质化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保障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和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都规定了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并且在这两个地区都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质询问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唯一、决定性规则”向“三步检验规则”的转变,美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从“可靠性标准”向“证言性陈述标准”的转变,对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应当在现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和救济措施,从时间和空间上实现对对质询问权的保障.
对质询问权、庭审实质化、唯一、决定性规则、三步检验规则、证言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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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施问题研究”12XFX015;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博士生项目资助“通讯数据截取程序研究”2016XZXS-00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年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博士生项目资助“通过保障对质询问权实现庭审实质化”;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17年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通讯数据截取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HRI2017B007
2018-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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