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18/j.jbitss1009-3370.2018.1287
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与几位方家的商榷
快播公司因其旗下快播播放器的组件——中心调度服务器和缓存服务器的特殊功能而被认为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进而被认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结论存在逻辑上的问题.中心调度服务器只是被用户操控的软件和工具,缓存服务器是帮助信息传输的“中转站”而不是存储信息的“货仓”,所以快播公司实际上是网络平台提供商.其行为符合中立的帮助行为的特征,亦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的法理.快播公司没有参与淫秽视频的传播,不存在间接故意,没有实施作为犯罪;同时快播公司不具有保证人地位,不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对于具体用户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不“明知”,亦不可按不作为的实行犯处理,理应无罪论处.快播案透露出中国通过强力管控网络服务商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策略,审判机关的先入罪再定罪思维有损司法的正义性,值得深思.
快播案、网络平台提供商、中立帮助行为、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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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21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NCET-12-0987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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