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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18/j.jbitss1009-3370.2015.0518

广告荐证者不能承受之重——针对《广告法(修订草案)》第39条第2款的思考

引用
广告荐证人自证立法立足于虚假广告问题的现实考量,顺应“明星代言入法”的趋势,从广告市场和市场经济法治完善角度具有合理性动机.法律系统内部以及广告市场发展的困境,引发荐证归责系统混乱以及某些商品与服务的“荐证不能”与荐证费用高昂.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防止荐证成本的不合理转化,自证立法在加重荐证者审慎义务的同时,无助于执法的推进与立法动机的实现,是荐证者不能承受之重;应当从做足连带责任人手,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广告荐证者、广告法、明星代言、法律规制、立法修订

17

D912.2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经济发展方式的产业政策协同法律机制研究”11XFX021;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重大攻关项目“经济安全的法治保障研究”CMEL14ZD03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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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1-0645

11-259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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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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