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370.2006.06.002
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因缺陷产品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不可能由交易双方按照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要求自行加以约束和得到解决.因此,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缺陷产品召回进行监管就成为解决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缺陷产品、公共安全、召回制度、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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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7-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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