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6011.2013.01.016
关于对《刑法》第137条立法完善的探讨
《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作为《刑法》规制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罪名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该法条的罪名应当概括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增设过失危险犯,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区分故意与过失;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改为双罚制,同时提高法定刑.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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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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