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67.2008.04.010
美国教育行政准司法化和美国社会的和谐与强盛
美国教育行政准司法化是美国教育法制化的实质所在,是教育社会机构及其群体和全体社会成员个体作为法定的教育准司法主体,能动自主地发动和保持教育法律法规适用行动并做出合宪法性判断、判定和修正的过程与结果.它以其鲜明的全民教育法律适用的法赋权威性特征,标志、推进、保障和引领着美国社会生态化的和谐发展与国家强盛.
教育行政、司宪化、权重生态、和谐发展、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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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71.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教育学国家一般课题BIA070025
2008-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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