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自我约束的执法机制
为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节能监察执法的公信力,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执法法制建设,不断强化针对执法主体的约束机制.一、出台《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完善执法依据2005年,沈阳市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了《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依据新修订的《节能法》,又颁布了新修订的《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在细化、明晰和完善节能监察工作方面有诸多突破:一是由人大授权,确立了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的节能执法地位;二是明确了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沈阳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三是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节能监察,整合了市节能监察力量;四是节能监察中心拥有直接行使节能行政处罚权力,实现了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政处罚三环紧扣,以及监督与处罚的统一;五是经沈阳市法制办“清权确权”,节能监察中心具有21项监督检查权,5项行政处罚权,做到了权力明晰、责任到位.
节能监察、沈阳市、中心、规范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权、节约能源、人大常委会、监察工作、行政管理部门、条例、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约束机制、修订、现场监察、权力、监督、监察执法、监察机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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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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