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制定颁布《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2001年3月1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对农用运输车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规定。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以1993年发布的《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第12号令)为依据,充分考虑近年来农用运输车生产制造水平、产品质量和用户维护水平的提高,在对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配套农用运输车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和有关质检机构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农用运输车的报废标准: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为9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为25万公里。另外,对达到报废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依据有关技术安全和污染物排放规定检验合格的,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的延长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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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TK4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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