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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116.2004.06.021

合同效力范围规则的立场选择与制度适用

引用
我国对合同效力范围规则应当采取的立场是,首先应一般性地承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享有利益的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即确认受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另一方面,对受益第三人以外的、基于客观事实而存在的其他第三人,能否享有合同权利且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合同对第三人施加义务的问题上,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在制度适用上,并非必须以当事人具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为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通过合同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思,就具备了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般条件,至于有无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思,均不影响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合同效力范围、第三人、意思表示、权利

19

DF4(经济法、财政法)

2005-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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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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