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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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208.2002.06.023

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引用
@@ 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首在刑法典中作了规定(第3条),并废止了与该原则相悖的类推制度.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派生原则,刑事立法在时间效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即法不溯及既住,除非依照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这也是没有疑义的,我国刑法第12条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本文要探讨的是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刑法解释、罪刑法定、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刑事立法、人权保障、派生原则、类推制度、法治国家、刑法典、刑法第、被告人、修订、废止

D9 ;D92

2008-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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