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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大理寺职能转变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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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理寺及其历史沿革简述 大理寺是我国古代的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的审理.秦汉时设置廷尉,到北齐首置大理寺,历代延续,元代曾废大理寺,明代又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改变了其职能.大理寺在北齐创设后直到唐宋均为审判机关,明代大理寺则为复核机关.在明代之前,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则负责复核.

转变原因、职能转变、大理寺、原因分析

D613;K242;F131.39

201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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