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行政干预司法的“黑手”--以四川阆中“公判”大会为例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独立,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有各自的行使空间,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干涉。对此,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行政权干预司法权行使的案例却大量出现。究其原因,既有行政权力机关自身管理内容的原因,又有司法机关司法制度方面的缺陷,还有意识形态和行政权力机关及司法机关两者间架构上的不合理。
行政权、司法权、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D926.3;F830.91;TU986.6(271)
2016-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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