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时间的经过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基于民法典实施之后的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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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时间的经过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基于民法典实施之后的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引用
抵押权属于物权,本身并无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但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时间的经过对于主债权的影响必然及于抵押权.主债权因罹于时效而效力减损,抵押权随之效力减损,抵押人自可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拒绝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权利主张.此时,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人既可自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可与抵押权人达成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抵押人并不得事后反悔.不过,抵押登记的持续存在,导致抵押权的权利外观与实际的权利现状不一致,滞碍了抵押财产的转让、出租和再融资.为固化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效果,赋予抵押人注销登记请求权,既有利于维护交易相对人对登记外观的合理信赖,又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第419条的规范目的.《民法典》第419条还可类推适用于其他担保物权,使得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同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抵押权行使期间、时效抗辩权、注销抵押登记请求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D923.2;F923.2;F83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071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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