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削性滥用和算法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作为一种新型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对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构成了挑战.为有效规制算法垄断行为,需要构建"市场力量—市场行为—竞争损害"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强化对市场力量和竞争损害的评估;区分垄断行为判断标准与反垄断法立法目标,以竞争损害作为垄断行为定性的根本标准;健全分类综合规制模式,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技术和伦理规制为辅以及反垄断法规制为主、其他法律规制为辅的综合规制机制.
人工智能、算法垄断行为、市场力量、竞争损害、反垄断法
D922.294;G434;G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48
2022-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8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