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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教义学解释——基于积极刑法观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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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保护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立场,不仅能有效抑制司法实践扩张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趋势,也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因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从性质上而言,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规定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素,但这一要素只是对行为性质的限定,因而该罪实质上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基于以上理解,解释论上应扩张解释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体现设立轻罪的意义.从罪数关系来说,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司法机关应从行为性质与结果危险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围,以此来体现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刑法观、妨害安全驾驶罪、准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924.32;H0-06;F403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3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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