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角下的居住权客体
我国民法典第366条将居住权客体规定为"他人的住宅".在现行房地产法律和政策下,我国存在着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住房.从解释论的视角,借鉴域外立法例,探讨这些住房上可否设定居住权,将有助于明晰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促进其功能发挥.对于普通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分权能,可设立居住权;政策允许的、符合条件可转让用于居住的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可设定居住权;已出租或抵押的住宅不需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同意,所有权人也可在其上设立居住权;政策性住房、被查封住宅在通常情况下不得设定居住权;住宅的附属设施可以依约或依必要成为居住权的客体,设立居住权之住宅一部分不是居住权的客体.
居住权、居住权客体、住宅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51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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