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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宪制理论的两种思想形态——以韦伯与施密特的差异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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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政治著述是现代政治理论的典范,对当代世界政治和法律理论研究具有划定问题史的意义.施密特脱离韦伯政治理论的体系与前提,极端化地推演了韦伯的决断主义与克里斯玛型领袖民主等范畴,为纳粹极权体制的极端价值相对主义进行辩护,与韦伯政治著述的根本价值关切严重对立.哈贝马斯既反思了韦伯民主理论的规范性真空这一缺陷,又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与理性化铁笼困境的诊断,致力于批判与根除纳粹德国非理性思想传统的影响,并以商谈理论重构了自由、民主和法治的规范性基础,为填补韦伯的规范性真空作出了贡献.以哈贝马斯提出的思想史问题为切入点,阐释韦伯民主理论的总体问题意识与内在价值链条,分析施密特与韦伯理论的外在联系与根本差异,能清晰呈现关于现代民主的经典思想形态及其内在张力.

韦伯民主理论;官僚制;民主制;克里斯玛支配;施密特;主权专政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研创新项目"宪法体系化解释中的政治哲学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ZFG82005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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