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本原厘定与移植回应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移植论"存在方法论误用的缺陷,过度关注概念和规则的译介,而未深究其制度功能所关联的特定社会背景.信义义务根植于普通法特殊的历史土壤,以信托为"母体"并经归纳推理不断扩张泛化,"控制股东信义义务"是这种泛化现象的缩影,早期"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内涵已被"公平交易义务"取代.内涵演变的动因是对公司本质认知的进化以及因之发生的个人法向团体法逻辑的持续递进.我国控制股东滥权现象的主要成因并非规范资源不足,转轨时期"政企不分"的现实和公司法体系二元区隔的倾向亦不容忽视.美国关于交易公平性判断的程序性规则有助于克服法律行为评价系统的局限性,具有"复原"商业决策背景的功能,契合复杂的市场环境需求,是最具借鉴价值的部分.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公平交易义务;团体法;股东平等原则
本文系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大资管时代的敌意收购:趋势、问题、法律对策研究";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类项目"国企混改公私股东权益平等保护研究"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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