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与审查框架——兼与杜强强、王锴、秦小建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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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与审查框架——兼与杜强强、王锴、秦小建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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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交警查手机"等实践争议引导下,学者们借助基本权利限制的"保护范围—限制—限制的合宪性论证"的审查框架,推进了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但将通话记录排除出通信权的保护范围,并不能有效解决实践难题,且因为过早窄化保护范围而会影响基本权利的保护效果.诉诸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的方案亦难以成立.应认识到《宪法》第40条存在因制宪者预见不足而产生的宪法漏洞.如果将"检查通信"理解为"示例性规定",则《宪法》第40条容有对通信权限制的其他可能性.在"通信内容"和"非内容的通信信息"分层构造下,可以建立起既能回应生活事实和实践争议,又能落实宪法严格保护目标的教义学体系和审查框架.基本权利个论的研究,有助于反思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宽界定"或"窄界定",以及法律保留体系的普适性等基本权利总论问题.

通信秘密;基本权利限制;宪法漏洞;基本权利竞合;法律保留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主义原理研究"19BFX041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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