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效果
《民法典》在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效果的问题上,体现了体系的、实践的、价值的考量.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时,除债权人负担风险的情况外,解除规则与风险负担规则的功能重合应当尽量减少,而在更广泛的情形中适用解除规则;解除同样适用于其他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实践难题可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得到部分缓解.在解除权的具体行使上,解除权行使的不同方式将导致解除时间的不同;同时,《民法典》将异议和确认解除明确区分开,使得司法解释中异议期间的正当性更为欠缺.在解除权的行使效果上,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当类型化判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存在的价值共识,更具体的规则可在适用中进一步细化.
民法典、合同解除、解除权行使、解除效果
D923.6;F1;G250
中国人民大学学校社科项目20XNQ012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9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