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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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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6条仍具追及效力,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之时,仍可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而实现抵押权,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诸多限制.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就特定化程度不高的动产而言,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亦受限制.就未登记动产抵押权而言,尚须结合《民法典》第403条进行体系解释.如受让人为善意,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被阻断;如受让人为恶意,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受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影响.动产抵押权因其追及效力被阻断而受到损害,抵押权人自可主张价金物上代位,不以抵押人是否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事实而受到影响.

动产抵押物转让、追及效力、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登记对抗规则、价金物上代位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项目批准号:20XNL003

2020-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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