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责任主义立场证立
责任主义作为尊重意志自由的民主立场,已经在我国侵权法和刑法中获致制度化.但其在行政法上却顺延行政两造而呈现出差异化文本,《行政处罚法》拒绝了有责性原则,奉行客观归责.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处罚的民主取向,是历史上公平、公正价值让位行政效率的陈旧观念.实际上,违法并不能代替有责,责任主义具有独立的评价功能,行政相对人只有在主观上存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归责.这既是新近公法理论的一致主张,同时也是比较法上的常见规范.并且,以“经验法则”为中心的双元规范责任论,能够最大程度缓解行政机关证明有责性的技术压力.因此,应凭借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契机,吸纳责任主义精神,丰富《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任条款,建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政处罚归责体系.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有责性、主观过错、意志自由
D922.11;B82-02;D0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23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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