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犯标准的规范性重构——从“实际作用”转向“规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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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犯标准的规范性重构——从“实际作用”转向“规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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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直接进入量刑层面的单一制,区分制于定罪阶段先期实现了对参与行为的差异性规范评价,真正实现了对共同犯罪的精巧解释.然而,现有的正犯标准,无法彰显区分制的优势.正犯标准实质化的路径以“重要作用”、“犯罪事实支配”这类具有偶然性的事后作用为准据,非但无法识别参与行为的规范性差异,反而导致正犯类型和主犯概念不分、区分制与单一制趋同的被动局面.回归形式标准的解决路径,更是忽视了正犯类型的规范属性,实为理论的倒退.为真正彰显区分制的体系优势,应将正犯标准从行为后的“实际作用”,转向行为时的“规范实现能力”.这一指向构成要件的具体的行为能力,能够真正体现正犯区别于主犯的独立个性,而且是认定正犯的唯一的规范性标尺,其既不承认存在不同的正犯类型,亦不认同正犯的直接—间接模式.

单一制、区分制、正犯、共犯

D914;F403;U491.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52

2020-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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