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权主义”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路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长期以来对欧陆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制度持敌对态度,并将其作为反面典型以论证当事人主义诸项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中国主流学术观点也基本持此一立场,许多论断带有“反职权主义”的前见,将职权主义作为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地位低下、辩护权孱弱的代名词.事实上,从法国大革命至近代,欧陆多数职权主义国家均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借鉴经验,借以弥补传统职权主义刑事诉讼自身的缺陷,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可称之为“新职权主义”.“新职权主义”与中国时下的刑事诉讼在职权配置、权利保障体制、程序制裁规则、刑事证明制度等方面均存在重要差异.中国时下所倡导的“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改革应考虑在“新职权主义”的背景下展开,寻求更符合中国法律传统的诉讼制度改革.
新职权主义、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误解中的批判、改革方向
D925.2;F812.42;D6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46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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