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事实与价值的二元构造分析
最新《商标法》“修正案”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注事由,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该禁注制度是已有相关商标司法执法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同时又进行了制度创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构成一种独立和独特的绝对禁注事由,它立足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独特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法律定位,尤其是以禁注囤积性商标注册为核心.适用该制度既要与《商标法》关联制度相协调和相衔接,又要划清彼此之间的界限.它以“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为事实和价值的二元构成要素,两者均具有独特的内涵和功能.囤积性商标注册是我国特殊国情下商标注册的历史阶段性产物,“修正案”新增禁注事由可以有效遏制此类现象,但要防止不适当扩展其适用范围和放大其功能效用.
非使用性商标恶意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性商标注册
D9;B82-02;B0-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4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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