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诉讼形态的理论框架
多数人诉讼形态是由诉讼实施权、诉讼标的、判决效力三个“变量”的不同形态组合而成.理论上利用诉讼标的“相对化”扩大既判力范围之方式虽然可能提高诉讼效率,但亦可能弱化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而且亦会导致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制度边界模糊甚至致使第三人制度“消失”.因此可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的基础上,将诉讼标的状态“精细化”为诉讼标的共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主从、诉讼标的对立、诉讼标的不相关,且与诉讼实施权的“有无”状态相结合,形成多数人诉讼类型的最大范围.在此基础上,将多数人诉讼形态与判决的既判力、反射效、预决效力等灵活结合,建构兼顾“纠纷的效率化解决”与“案外人利益保障”的多数人诉讼形态的理论框架.
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标的、判决效力
本文系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人民法院民事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实践与理论研究”19SF3025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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